1、起诉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但不要求起诉阶段原告提出证据。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2、起诉的方式
以书面起诉(起诉状)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3、诉状的内容
(1)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等。
(4)受诉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4、审查后的处理
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只有与的受理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
(1)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受理;原*不服的,可以上诉;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3)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在涉及人身损害的为1年)起诉的,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5、一审期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的,报院长批,可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批,延长期由上级决定。
一、北京医疗事故的诉讼程序之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的,可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
1、上诉的形式要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一审的判决认定其承担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2)上诉期间:不服判决的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为10日。从裁判送达之次日起计算。
(3)上诉状:必须递交书面上诉讼。
2、提起上诉的程序
原则上应向原审提交上诉壮大,同时也允许向二审提起上诉(二审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
3、上诉的受理
(1)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
(2)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原审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送二审。
4、上诉的撤回
当事人撤回上诉,意味着对一审裁判的承认。
当事人撤回上诉,应当获得的准许。
5、二审的审理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报本院院长批准。
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6、二审的效力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的裁判结果具有执行力,无论对哪方有利或不利,被判承担义务的一方必须按判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事故病历的处理原则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专人妥善保管有关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各种原始资料,并予封存。
临床科室因鉴定需要摘抄病历时,应得到病历封存部门同意后方可就地摘抄。原始病历允许对因抢救工作紧张未能及时记录的内容在24小时内实事求是地补记。
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单位应负责提供原始病历和必要的医学资料复印件。
医疗单位所在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调阅原始病历;、在受理双方当事人诉讼后需要查阅原始病历时,持正式介绍信并履行调阅手续,方可调阅(借阅单上应标清份数、页数),其他人员不得查阅。但允许患者或家属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复印病历并将复印病历封存,存放在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于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由专家启封。复印病历所需费用由提出复印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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