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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借贷的款,需要共同承担吗
2023-09-29 19:27:1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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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为了维持共同生活和经营需要所借的贷款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义务偿还。但若是婚内的贷款欠款是为了个人的不当开支,不是为了维持共同生活需要的,另一方也不知情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丈夫车祸去世后妻子还需要偿还丈夫的借债吗

要看借的钱是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是,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二、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为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强调借钱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包括夫妻一方为治病所负的债务;

2、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包括孩子教育和生活花费,赡养父母的花费等;

3、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活动赚来的钱用于家庭生活,则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不知情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方独自清偿。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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