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纠纷,支持损害赔偿的只是针对特定情形,并不是只要从通俗意义上认为对方对不起自己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实务中,出轨和同居并不是一个概念,出轨也不是判定离婚的法定原因,同居的认定也并非易事,根据出轨证明同居确实是比较困难的,要认定与他人同居需要一方证明另一方存在与他人存在不正当性关系,且具备对象固定、长期持续、稳定的同居特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也不是所有的出轨都不支持损害赔偿,实践中,如果一方出轨导致双方分居满两年,最终因此而离婚,要求损害赔偿的,一般会支持,但具体支持多少要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等情况综合判定、不一而论。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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