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免税、减税后,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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