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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
2023-10-03 02:42:09 责编:小OO
文档


1、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彼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负责赔偿。

2、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一一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一一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有权不接受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予以赔偿,但费用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3、赔偿损失后,由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工程项目应该及时的购买保险才可以开工,绝对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一旦出了事情保险可以为投保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不是所有的情况保险公司都会理赔的,遇到故意骗保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赔偿并且起诉投保人。

一、保险事故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②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③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④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⑤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⑥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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