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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伤认定标准的最新规定
2023-10-03 03:25:09 责编:小OO
文档


工伤认定及赔偿范围: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履职受暴力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受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都可认定为工伤。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受伤、伤残复发也视同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学校参保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拒付可申请仲裁或诉讼要求支付。

法律分析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学校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拒付的,可凭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起诉要求支付并强制执行。

结语

工伤认定对职工权益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时的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以及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等。此外,突发疾病死亡、参与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活动受伤、服役致残复发等情形也被视同工伤。工伤认定后,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涵盖医疗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等多个方面。如单位拒付待遇,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诉诸强制执行。保护职工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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