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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嫂有什么优待规定?
2023-10-02 22:53:49 责编:小OO
文档


律师解答:

人事部门要在编制范围和人员计划内优先做好相应安置工作;随军前属企业职工或无工作身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推荐和指导;对驻达现役军人符合随军条件,办理随军手续且未就业家属,经本人申请,驻军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每人每月计发生活补助费200元,由财政纳入预算。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法律依据】: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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