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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刑事案件?
2023-10-03 00:46:32 责编:小OO
文档


构成刑事案件的判刑流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

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能小于量刑起点)。

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

第5步、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这属于第二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

第6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刑事案件怎么判刑

刑事案件判刑流程为: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

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判刑?

关于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判刑?的法律问题。

一、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判刑?

刑事案件一般需要三四个月才能判刑,如果属于犯罪或团伙犯罪时间会更长。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侦查期满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特大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重大、复杂的逃逸犯罪案件;这些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取证困难所以可以延迟时间。

二、刑事案件的一般流程有哪几个阶段?

刑事案件一般流程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侦查权一般由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机关侦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由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与案件一并移送人民审查。接到案件后,将对现有的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将向起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

三、没被批捕会不会判刑?

1、没有批捕也是可以判刑的。没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还是会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还是会向提起公诉,最后判刑。

2、没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还是会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还是会向提起公诉,最后判刑。

(1)批捕之后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

(2)审查起诉是指人民对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对于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刑事案件大概需要三到四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宣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为1个月,案件比较复杂的为1个半月。审判阶段一审的期限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相关内容:非法拘禁判刑多少年

对于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的,那么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很多人都比较关心非法拘禁判刑多少年的问题。接下来,专业人士就来为你详细介绍。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相关知识:非法拘禁的认定要注意哪些事项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刑法》中对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处罚的还是比较严厉的,一般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之间进行处罚,而最高单罪可以判处行为人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话,则会从重处罚。

一般要怎么构成刑事案件?

关于一般要怎么构成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

一、一般要怎么构成刑事案件

(一)犯罪的主体方面。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的客体方面。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二、刑事案件流程到底是怎样的

1、机关发现犯罪行为时应当立案侦查,接到报案时需要审查,经审查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

2、侦查阶段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由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提起公诉。

3、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嫌疑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人民提起公诉,将案件卷宗移送,同时将起诉书一并提交给。

刑事案件就是代表着当事人触犯了刑事法条的案件,对于此案件的认定一定要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相关的要件来进行确定,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结果来进行判定,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6条、132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

刑事案件怎么能不判刑

刑事案件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刑事案件判刑吗?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判刑吗?的法律问题。

一、审理刑事案件判刑吗?

1、审理刑事案件不一定需要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判刑需要满足的条件

(1)主观上有符合《刑法》规定的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客观上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主体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法定不追究责任的情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案件开庭被害人可以不去吗?

1、刑事案件开庭被害人不一定可以不去。

如果开庭时被害人到庭的,被害人就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要求,在对被告人判决时,对被害人的主张或要求也会予以考虑。如果被害人不到庭的,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但被害人就失去了当面向法官陈述的机会,法官只会根据机关以前对被害人所作的笔录来进行判断。

2、刑事案件的被告必须到庭。

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缺席审理和判决的规定,对被告人不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所以在宣判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如果被告人在宣判之前脱逃的,也可以中止审理,并由机关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抓捕。

3、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审理刑事案件有,可能会作出有罪判决,也有可能会作出无罪判决。案件当事人若是对的判决不服,那么是可以按照规定提出上诉请求的。不管是作出有罪,还是作出无罪判决,都不得违反现行法的规定,否则的相关职员可能会受到处罚。

相关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我们都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对其判处刑罚,还可以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个时候法官就会根据具体情况制作出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下面为大家带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本,供大家参考。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 县人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案被害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因故意伤害, 年 月 日被 县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 年 月 日被 县刑事拘留, 年 月 日被

县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县看守所。

辩护人 , 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 ,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县人民以长检刑诉(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故意伤害罪,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县人民指派检察员郭淑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 ,被告人 及辩护人杨波田、任春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县人民指控,被告人

的父亲马____________与同村马____________因宅基地纠纷素有矛盾,20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16时许,马____________酒后与其家人到马____________家吵骂,后被劝解。被告人李______和其二哥马____________闻讯后,从县城返回本村,与马____________及三个儿子发生打架,李______将马______颈部打伤。经鉴定,马______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______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______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人李______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3400余元,并向法庭提供了有关的证据。

被告人李______辩称,马______的伤不是我打的,起诉书指控我将马______打伤不属实。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要求,表示因受自身经济条件的,愿意赔偿其损失200000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______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______有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______的父亲马____________与同村村民马____________因宅基地纠纷有矛盾,2009年1月22日16时许,马____________酒后与其家人到马____________家吵骂。马____________之子马____________(又名马____________)、李______闻讯后,从县城返回本村,与马____________及三个儿子发生打架,李______将马______颈部打伤。马______受伤后,先后在河南人民医院、河南中医学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交通费等178380余元。经______医鉴定,马______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马______申请伤残及护理程度评定,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马______伤残及护理程度作出司法鉴定,经鉴定,马______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拟为1人,护理期限拟为10年。200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______对马______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__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马______所受损伤属重伤,残疾程度为五级,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

证明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

1、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

2、__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____________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______医鉴定结论书;

5、______县刑事侦查大队抓获证明;

6、______县行政处罚决定书;

7、______县苗寨派出所证明;

8、______县苗寨派出所户籍证明;

9、______县人民(20____________)______行初字第______号行政判决书;

10、____________医院医疗费票据;

11、证人马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__、贺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__、司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__的证言;

12、被害人马______的陈述;

13、被告人李______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______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马______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______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______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______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______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李______关于马______的伤不是我打的,起诉书指控我将马______打伤不属实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______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______有罪的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佐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______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李______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____________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二十七万八千四百五十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____________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__________________

审 判 员 __________________

审 判 员 __________________

二 0 一 0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要提醒大家,受害人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此让支持自己的主张。 该内容由 石万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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