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专用章式样: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专用章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
第二十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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