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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诉讼标的限额是多少
2023-10-02 21:50:3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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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管辖五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基层人民的管辖标的额一般在五千万以下。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普通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五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基层人民的管辖标的额一般在五千万以下。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高级人民和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关于规避级别管辖的问题

审判实务中一些突破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讼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初始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受理诉讼时争议标的数额等就明显超出其级别管辖权限;另一种是后发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在受理诉讼时,原告主张的争议标的数额在受诉级别管辖权限内,但在开庭时,由于原告增加或变更了诉讼请求。争议标的数额发生了变化,超出了受诉的级别管辖权限。

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原告若是正当行使此项权利,本无可非议,但问题在于原告利用此项权利规避级别管辖。按照争议标的额,诉讼本应当向上一级提出,但原告为了使下一级能够受理其诉讼,起诉时故意将争议标的额降低到下一级的级别管辖权限内,等到开庭审理时,原告再要求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这样做有几重目的,首先是使下一级能够合法地受理其诉讼,其次是使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无法发挥作用,最后是将二审由原来双方共同所在行政区域的变为自己所在地区的,以求得本地的“特殊保护”。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原告的这种做法通常是在得到下一级默许后进行的,甚至是原告的律师事先同受诉的法官共同事先安排好的,所以,当被告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时,法官往往以答辩期已过为理由不予理睬,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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