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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够评残,怎样赔偿
2023-10-04 08:00:2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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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没有构成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确定;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9级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9级赔偿标准为下列项目: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辅助器具费。5、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6、护理费。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9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9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9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四级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易安网整理参考相关法规、规章、行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中具体赔偿的项目、标准归纳总结一下七种赔偿费用和相关赔偿待遇。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五)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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