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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的建房能否村民间买卖
2023-10-04 06:19:5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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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的建房能在村民间买卖。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必须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所出售的房屋必须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买卖行为必须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一、宅基地证过户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

1、双方需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过户后的双方也需满足此项原则,且宅地基的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大小。

2、需是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1)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其分配的对象也只能是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农村宅基地过户的对象必须年满18周岁,且名下无宅基地。

(2)特殊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可以过户给外村居民,如本村的孤寡老人养老期间是由外村的亲属照顾,这种情况经村集体组织和老人同意后可进行过户。

3、房屋随宅基地一起过户。

农村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的,若是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受“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原则的影响,其宅基地过户后,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也得一起进行过户。

4、需征得村集体组织的同意

农村宅基地的归属权是村集体组织,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一系列过程都要先征得村集体组织的同意,不可私自进行交易。

5、需进行主体变更。

农村宅基地过户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在过户后还得进行宅基地主体的变更,过户行为才会受法律认可。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占用耕地建房如何处理

占用耕地建房的处理如下:

1、如果是合法程序占用耕地建房,通过了合法的程序,申请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向县级申请了耕地专用手续,一般不用处理;

2、如果是私自占用耕地建房,属于违法行为,国土部门可以拆除并罚款。

一、农村土地自建房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

1、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4、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村自建房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

2、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

6、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7、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8、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9、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10、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

11、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总而言之,如果已经在耕地建房,那么只能够向部门进行申请,如果获得批准,则可以保留原有建筑,如果没有获得批准,只要按照原有的样貌恢复耕地,否则将会面临强制性恢复。

三、农村房屋买卖不合法

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买卖是合法的。

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应认定为是合法的。

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也有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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