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危房棚户区土地,净出让用于还贷和安置房建设;安置房用地划拨,纳入产权管理;建设项目收费全免或下浮50%;契税先缴后返;未配套管网由相关部门无偿建设;部门同步办理手续确保项目进展;小区配套满足居民需求,物业费减半三年;建设公益性综合市场提供就业岗位。
法律分析
(1)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2)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5)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6)对安置房建设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7)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承担。
(8)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所有,由区负贵日常管理。
结语
土地储备中心通过净出让方式供地,用于支付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金,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安置房用地行政划拨,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下浮50%。安置房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税款暂缓缴纳。配套管网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承担费用。各部门要同步办理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小区配套建设标准满足居民需求,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承担。建设公益性就业岗位的综合市场产权归市所有,由区管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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