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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退役军人安置后未上岗 法律问题
2023-10-03 20:34:34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役时可选择由负责安排工作。这部分人员在服役时间长、贡献大、情况特殊,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保留指令性安置的特殊保障群体,各级要采取刚性措施,保障他们的安置岗位,确保安置质量;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由接收地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办法接收,并落实自主就业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三条 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并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士官,按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的增发部分,具体补助金额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时间不超过2年(含2年),按退伍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的补助办法计发。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选择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发放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后选择复学的,由入伍地负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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