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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前未签劳动合同,需提前多久?
2023-10-02 20:06:08 责编:小OO
文档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试用期劳动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费、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没有签劳动合同时辞职的,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的单位;如果没过试用期的,则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其所在的单位,可以是书面形式的通知,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辞职前未签劳动合同,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在辞职前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与雇主进行积极沟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尽量达成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明确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其次,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日志、工资单等,以证明您的工作状态和劳动报酬。此外,可以咨询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是,尽量避免与雇主发生争议,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寻求双方共赢的解决方案。通过这些措施,您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辞职前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与雇主进行积极沟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尽量达成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明确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其次,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日志、工资单等,以证明您的工作状态和劳动报酬。此外,可以咨询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是,尽量避免与雇主发生争议,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寻求双方共赢的解决方案。通过这些措施,您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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