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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犯罪:是否应该判刑?
2023-10-02 12:55:14 责编:小OO
文档


孕妇犯罪可获得特殊保护,但不免除刑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孕妇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怀孕的罪犯应停止死刑执行。然而,孕妇犯罪仍需依法追究刑责,具体处罚取决于犯罪情节。法律明确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情形,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等。省级指定的医院可开具必要证明文件。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或监狱提出,并经批准后执行。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具体情形的规定,孕妇犯罪后的刑罚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刑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予以监视居住;正在怀孕的罪犯应当停止死刑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若孕妇犯罪,一般是不能适用死刑的。除此之外,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面也是会给予相应的保护。但就孕妇犯罪怎么处罚来讲,则还是会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怀孕妇女是可以入狱的。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的规定,孕妇犯罪在刑罚量刑上享有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刑罚。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若不构成社会危险,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正在怀孕的罪犯应停止死刑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总体而言,孕妇犯罪不适用死刑,但具体处罚会根据犯罪情节依法追究刑责。因此,怀孕妇女也可能会被判入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以满足其特殊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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