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手腕骨折伤残鉴定标准最新修订版
2023-10-03 07:43:40 责编:小OO
文档


手腕骨折伤残鉴定标准及伤残鉴定的相关评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是为维护伤残者权益而制定的,包括人体轻微伤、轻伤、重伤鉴定标准等。具体伤残等级需要工伤认定后,持病历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鉴定标准有多种类型,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等。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以维护伤残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分析

一、手腕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如果情况符合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第十级中的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就可以评上十级伤残。具体级别需要待工伤认定后,本人持有病历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去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分类上,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什么是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三、伤残鉴定的相关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结语

伤残鉴定标准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旨在保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手腕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评定为十级伤残。伤残鉴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人体轻微伤、轻伤、重伤鉴定标准,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伤残鉴定标准的实施对于确保伤残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v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