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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复核后如何处理
2023-10-03 07:48:20 责编:小OO
文档


最高人民或高级人民经过对死刑案件复核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核准死刑。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时,则裁定核准死刑并由院长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

(2)发回重新审判。经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则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3)改判或发回原一审或二审人民重新审判。经审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则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直接改判。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的,还应当按死刑复核程序报请复核。

对刑事案件怎么管辖

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是地方各级人民中最高一级的,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

4、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的审判工作。

而要是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进行死刑的复核,最终不一定就是会核准执行死刑,还有可能是发回重新审判、改判或发回原一审或二审人民重新审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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