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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过程中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谁?
2023-10-05 14:34:2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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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发包方、承包方。车辆所有人以发包的形式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其收取一定的租赁费,仍然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方发生交通事故,发包方也要同承包方和和承包方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工程拖欠工程款如何处理

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处理办法。工程拖欠工程款,违背了诚信原则,也违反了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工程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通过与发包方协商处理;2、工程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申请第三方介入调解处理;3、工程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向人民提起诉讼处理。工程拖欠工程款,属于发包方的违约行为。

二、无书面合同的土地承包纠纷

可以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没有签订书面上的合同,根据关于合同问题的法律规定,只要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已经履行了主要的义务,然后对方没有异议,也予以接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这个承包行为也是有效的。

三、工程款支付起算时间如何规定

工程款支付起算时间的规定: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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