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已经认证不可以作废,作废要收回原所有联次,这种情况下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销售方根据信息表上的十位数编码进行开具红字。
【法律依据】:
《专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