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收养后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了。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
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
一、关于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二、己经解除关系的养女有继承权吗
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没有继承权。收养关系依法解除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刻消除,法律拟制关系的解除,导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故而养子女对于养父母的遗产也无权继承。但是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养子女可以享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需协商确定该关系是否恢复,确定恢复的才享有对生父母的继承权。
三、继子是否享有第一继承权
继子享有第一继承权,跟亲生子女一样享有遗产继承权。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2)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3)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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