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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质押再质押是否有利?
2023-10-05 19:59:18 责编:小OO
文档


不是的。一般来说股票解除质押是利好,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解除是中性信息;

可能因为公司现金流充裕,毕竟质押要缴纳利息,会对企业形成负担。因此解除质押后再质押的不是利好。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质押登记怎样解除

土地使用权质押登记解除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将材料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3.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调查、审核材料,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4.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材料,将审批结果转交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5.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将审批结果再转交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6.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债权质押是否通知债务人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债权质押是否通知债务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债权质押是否通知债务人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也叫“质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债权人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债权也可以质押,债权质押是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债权质押会影响到债务人的权利,所以需要告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债权质押要满足什么条件

并不是所有债权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

债权质押要不要通知债务人

一、债权质押要不要通知债务人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也叫“质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债权人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债权也可以质押,债权质押是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债权质押会影响到债务人的权利,所以需要告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债权质押要满足什么条件

并不是所有债权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

商标专用权是否可以用以质押

商标专用权是可以用以质押的。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债权质押是否需告知债务人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债权质押是否需告知债务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债权质押是否需告知债务人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也叫“质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债权人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债权也可以质押,债权质押是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债权质押会影响到债务人的权利,所以需要告知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债权质押要满足什么条件

并不是所有债权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

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一、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合伙人应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合伙企业来讲,并无任何前置程序或者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

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个人合伙人对其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相对于个人合伙来讲存在一个前提,即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解散时如何偿还债务

合伙解散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来偿还债务。

1.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

(1)清算组织的构成。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组织的执行。

3.合伙债务的偿还顺序

4.合伙企业债务的行使期限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综上可知,普通合伙人自始至终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合伙期间、退伙后、企业注销后、破产后,而有限合伙人则只需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注销后,仍有债务未清偿的,普通合伙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什么是商标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率多少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商标权质押率每个银行都是不同的。 该内容由 苏湖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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