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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关系建立的要求
2023-10-05 19:50:57 责编:小OO
文档


判断合伙关系是否存在,需要考虑双方是否签署了书面协议、是否进行了组织登记以及双方是否还存在口头协议等条件。对于个人合伙的成立和登记,虽然法律不强制要求有书面协议,但应鼓励签订书面协议,且书面协议应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就出资而言,各合伙人应当实际缴付,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法律分析

判断合伙关系是否存在,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双方是否签署了书面协议;其次,是否进行了组织登记;此外,双方是否还存在口头协议,但这个口头协议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才能被认可,这些条件都可以用来证明双方是否具有合伙关系。

一、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3、是否有口头协议。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二、个人合伙的成立和登记

个人合伙的成立,是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尽管一般认为合伙的成立需要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由于中国独特的乡土社会特色,法律也规定了对符合合伙其他条件的无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的认定方式。(《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取消个人合伙概念)

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合伙不必苛求合伙协议的形式,尽量要求有书面合伙协议,不具有书面协议但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也应当认定为合伙。

成立个人合伙,仍应鼓励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除载明合伙协议的内容,即出资份额、经营权重、成立目的等外,还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签字、盖章。就出资而言,各合伙人应当实际缴付。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拓展延伸

合伙的经营管理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伙关系的认定有很多种方式可以证明,只要双方有往来,那么就可以从协议还有出资再者就是共同经营的情况来进行认定,这样从而也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双方在存在起这种关系的时候就一定要协商好。

结语

合伙关系的认定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包括书面协议、组织登记和口头协议的见证人等。个人合伙的成立和登记也需要订立书面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字并盖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应尽量要求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也可以认定为合伙。鼓励签订书面协议,并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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