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做出了规定。初次卖淫、嫖娼行为可以较轻处理,而重复犯罪则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包括劳动教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也会受到处罚,但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处罚相对较轻。对于重复犯罪者,无论是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行政处罚后,再次犯罪都将被报劳动教养。
法律分析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拓展延伸
打击涉黄犯罪:加大刑事拘留力度,保障社会安宁
打击涉黄犯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需要加大刑事拘留力度,严惩涉黄犯罪分子,确保社会的安宁与和谐。刑事拘留是一种依法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强制措施,通过对涉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可以有效阻止其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同时为相关调查和取证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加大刑事拘留力度,不仅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还能有效减少涉黄犯罪的发生,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打击涉黄犯罪、加大刑事拘留力度,我们可以为社会营造一个清朗的环境,让人民群众生活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社会氛围中。
结语
打击涉黄犯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有效的强制措施,可以犯罪嫌疑人的自由,阻止其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并为相关调查和取证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加大刑事拘留力度,不仅能够震慑犯罪分子,减少涉黄犯罪的发生,还能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打击涉黄犯罪、加大刑事拘留力度,我们将为社会创造一个清朗的环境,让人民群众生活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社会氛围中。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机关进行说明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作出书面说明。
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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