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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诈骗超过3000可以立案吗
2024-05-25 18:18:03 责编:小OO
文档


不同地区对诈骗金额的认定标准不同。在经济发达地区,诈骗三千元不构成犯罪,只会按治安案件处理。而在欠发达地区,诈骗三千元构成犯罪,可立案追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

法律分析

看具体情况定。诈骗三千元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构不成诈骗罪,不会立案,只会按治安案件处理。在欠发达地区就构成诈骗罪了,可以立案,依法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备案。

拓展延伸

在多次诈骗超过3000的情况下,如何依法处理?

在多次诈骗超过3000的情况下,依法处理的步骤如下:首先,受害人应立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警方将展开调查,收集证据以支持指控。其次,将审理此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被告被判定有罪,将面临相应的刑罚,如监禁或罚款。此外,受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损失,并要求赔偿。总之,依法处理多次诈骗超过3000的情况需要受害人积极配合警方和,并依靠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于诈骗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况,应分别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地高级、可以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对于多次诈骗超过三千元的情况,受害人应立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警方将展开调查,将审理案件,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并依法处以相应的刑罚或罚款。受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损失并要求赔偿。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受害人应积极配合警方和,并依靠法律程序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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