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或设区的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
3、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临时身份证办理的材料如下:
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或设区的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
3、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