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18年转业干部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深圳军转干部安置接收条件如下: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愿意履行所报职位职责,为特区建设服务。
2、身体健康。
3、报公务员职位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以上文凭。
4、报公、检、法、司、边境、海关职位的,身体条件和奖惩情况等需同时符合录用的有关要求,具体条件参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有关文件规定(《广东省机关接收安置转业干部资格审核办法》、《公务员(含)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5、医疗卫生专业(医、药、技、护等)军转干部,限报职位名额表上注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职位。
《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章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规定条件的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当兵退伍后,符合公务员报考条件的,可以通过报考国家公当。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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