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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2024-05-23 19:57:0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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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一、关于擅自改变车辆登记结构属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有几种

1、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3、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4、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5、上道路行驶,未放置保险标志;6、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7、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8、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9、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10、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1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1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14、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15、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16、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17、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1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19、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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