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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向冒充代理人还款还款行为被判无效
2024-05-24 03:17:0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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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理人上门讨债,还款后被判无效。近日,湖南省宜章县人民审结了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判决被告向代理人还款无效,应当在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

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系朋友关系,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2万元,借期6个月。借款到期时张某因事于外地出差。王某知悉张某出差后,以张某委托代理人身份向李某讨要该笔借款。李某依王某要求向其支付了2万元。张某回家后向李某提出还款要求,李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拒绝再次向张某还款。故张某将李某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判决被告李某还款无效,并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

被告庭审中辩称,借款到期后,案外人王某持原告出具的收款委托书向其催讨借款,并依王某要求给付了2万元,王某随后向其出具2万元收条一张,因此被告已向原告还款,无需再次给付。原告对委托他人向被告收款一事不予认可,并当庭书写签名与收款委托书字迹进行比对,并声称可以对笔迹进行鉴定。被告经过仔细辨认也认为收款委托书的签名并不是原告所写,但认为其已还款,无需再给付,原告应向王某主张还款。

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借款事实无争议,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虽向王某给付了2万元,但该给付并不构成履行归还原告借款的行为,原告仍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而被告张某已交付给王某的2万元,张某可以向王某主张偿还。故该院作出以上判决。

一、哪些情形下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以下这些情形下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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