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都应赔偿。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需要违约方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当中对于违约金的一些具体方面的事我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其中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承担其违约的责任,这是应当要尽到的一项义务,当然了,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不存在合同的话就不需要承担这项责任。
一、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
(一)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行为,罢工等。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说到合同责任的承担,其实很多时候都是在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才需要的,而此时很显然,有违约行为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上述四种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合同责任的。而实践中,针对具体的合同,其实可以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况还不止这点,各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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