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因自然灾害坍塌或变成危房的,国家会给予补偿。根据法律规定,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相关部门应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和地方有关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