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公路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2024-05-23 06:41:23 责编:小OO
文档


一、公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道路工程保修期限如下:

1、道路路基、路面工程是1年;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工程是2年;

3、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4、道路等配套工程是2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

二、质保期和保修期有什么区别?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2000年发布的,质量保修期在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根据,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合格之日起计算。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质保期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即为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规定执行。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高于法定保修期限的,该约定有效,应当以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准。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质保期也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质保期届满,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发生承包人维修事宜,发包人应当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然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6、期满的效力不同

质量保修期届满,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完成并消灭。关于质保期,根据规定,质保期届满,仅是承包人承担该期限内出现的所有缺陷修复义务的消灭,但不排除其承担该期限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保期限届满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义务。

公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国家有具体的规定,公路工程包括了较多的分项目,如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等等,这些不同的项目工程质保期也是不同的。工程质保期与我们平时所说的保修期并不相同,两者是有一定差异的,工程质保期一般较保修期要更短,两者的起算时间也是不同的。

三、缺陷责任期

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四、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对公路工程而言,交工与竣工是两个步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存在一个从不同向统一的转变过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是缺陷责任期在前,质量保修期在后:

48.1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60.4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50.2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

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了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对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进一步明确规定:

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