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务人的合同纠纷应当优先得到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进行审核和确认。其中,破产债权人中的合同债权人应当提交债权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破产管理人则应当根据审查结果,确认合同债权并处理相关纠纷。如果确认合同债权是有效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次安排清偿顺序,为合同债权人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1.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中,按照本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先给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收未缴纳的税费,清偿其他破产债权。合同债权在清偿中的顺位以债权与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九十条:“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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