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低保以户为单位,只要家人中有一户符合低保的标准,并领取了低保,那么低保金是否和其他家人分享,是当事人的自由。低保是按户计算的,不是按人数算的。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是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才可以申请低保。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低保申请书、承诺书、授权书;
2.身份证、户籍索引复印件(原件备查);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4.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5.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6.单亲家庭提供抚(扶)养费或企业遗属补助费证明,属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独居老人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证明;
7.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事处、镇救济证明;
8.年满18岁的学生提供在校证明。
二、哪些情况不能吃低保?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所有银行(邮政储蓄)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2.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3.拥有商业门面、店铺。
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5.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6.区县(自治县)规定的其他情形。
7.家庭消费支出水平有下面七种情况之一的,不能吃低保。
8.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9.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确定。
10.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11.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
12.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区县(自治县)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事处。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