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三孩优惠 法律问题
2024-05-27 00:39:28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三孩”配套支持落地,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地方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 在业内人士看来,二线城市生育“三孩”家庭的换房需求最为突出。 自“三孩”提出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相关配套支持就开始落地。 7月20日,新华社发布了《关于优化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简称《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