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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补车辆赠与合同吗
2024-05-27 03:25:02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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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补赠与合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一、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诉讼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管。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2、诉讼代理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真实意志的以外,仍因出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3、受理条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原告又起诉的,也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离婚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定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5、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终结诉讼。

二、婚约期间的赠与离婚后可以返还吗

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普通的赠与还是特殊性质的赠与,学术上素有争议。一般认为,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的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的,实际上这种赠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既是以婚约的解除条件为解除条件的赠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被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则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赠与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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