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程序及判决离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提起诉讼。应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等。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准予离婚。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起诉离婚需向中级人民递交上诉状。
法律分析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程序怎么走?
1、原告起诉
2、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可能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原告又撤诉了,如果不是撤诉,而是一审人民没有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不服的话可以上诉,上诉的程序基本上也是这样的,但上诉需要向中级人民递交上诉状。
结语
离婚诉讼的程序包括:原告起诉、受理、答辩状提交、开庭通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宣告。离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重婚、家庭暴力、等恶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均可准予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可能是第一次起诉后原告撤诉或一审未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可上诉至中级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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