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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的第一原则是什么
2024-05-16 13:57:4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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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的第一原则是危害性第一原则。
在我国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
一般来说,一级响应由组织实施,各省级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省内应急处置工作。下调应急响应级别,表明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所降低,应对疫情的组织实施部门也随之下调。调整为二级响应,由省级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调整为三级响应,由市级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调整为四级响应,由县级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上一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下级指导和支持。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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