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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经营管理形式
2024-05-15 14:15:18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部门和、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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