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浙江现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各地要规范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执行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做好社保费减免工作,不得执行其他各类减收增支。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执行范围和划型标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8号)规定执行。延长实施期限按费款所属期确定。 二、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暂缓缴费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未缴费月份视为自愿缓缴,已核定未缴纳的费用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统一核销;如上述人员主动申请缓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受理并为其办理缓缴手续。2020年度缓缴月份的社保费用允许其在2021年底前按规定补缴。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一、各地要规范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执行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做好社保费减免工作,不得执行其他各类减收增支。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执行范围和划型标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8号)规定执行。延长实施期限按费款所属期确定。 二、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暂缓缴费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未缴费月份视为自愿缓缴,已核定未缴纳的费用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统一核销;如上述人员主动申请缓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受理并为其办理缓缴手续。2020年度缓缴月份的社保费用允许其在2021年底前按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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