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应当裁定按人民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和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规定: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查阅案卷。《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审理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人民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应当裁定人民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和当事人。
一、公诉案件开庭完多久宣判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二、提请批准逮捕由谁批准?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
接到人民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派人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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