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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寻衅滋事罪批准了吗
2024-05-18 18:08:02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1.严禁干扰选举,对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阻挠等手段妨碍党员和登记选民自主行使选举权力,或利用宗派关系、宗教势力、黑恶霸痞势力干扰、操纵选举的,一律严肃查处,坚决予以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严禁拉票贿选,对直接或指使他人通过赠送财物、请客、提供消费活动或许诺、给予其他利益等方式贿赂选举人、被选举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并严肃查处,已经当选的,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当选无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3.严禁寻衅滋事,对通过损毁选票、毁坏或抢夺票箱、殴打谩骂选举人或工作人员、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选举正常秩序的,或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集体上访、无理的;阻碍执行公务,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对换届选举违纪违法行为检举人、举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禁弄虚作假,对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冒充他人选举、搞虚假委托、伪造篡改选票、虚报票数,妨碍选举正常进行、影响选举结果的,一律宣布选举结果无效,已经当选的,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当选无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5.严禁造谣诽谤,对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各类自媒体平台等编造、传播、散布干扰换届的言论和消息,以造谣、诬告、诽谤等手段侮辱、陷害他人的,一律严厉查处,并责令消除影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严禁私分滥发,对借换届之机瞒报虚报或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伪造债权债务和毁坏账册,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或实物的,一律从严查处、予以追缴,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7.严禁私自泄密,对违反选举会场纪律要求,私自携带手机、照相机等具备拍照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秘密写票处,通过摄录手段公开泄露写票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8.严禁避会抵制,对党员、村(居)民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有关选举会议或中途擅离会场,组织、煽动党员和选民抵制登记、表决、推荐、选举,拒不履行组织选举的法定责任和相关工作职责的,一律从严从快予以查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分别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和相应组织处理,对组织、煽动者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和相应组织处理。
9.严禁随意承诺,对候选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违背上级、工作要求作出竞职承诺的,一律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当选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0.严禁拒不交接,对不按规定移交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财物、党务村(居)务财务档案的,一律从严从快调查处理,并责令限期交接,情节严重的,移交门处理;是党员干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分别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法律依据】:
《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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