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必须本人报案吗?的法律问题,
一、刑事案件必须本人报案吗?
刑事案件不是必须本人报案,报警立案不是一定要本人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报案人可以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一般情况下,如果报案人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到辖区派出所现场报警的,也可以通过他人或者打电话报警,但是进入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后,后续仍然需要本人去派出所进行报案笔录。但是知情人举报的情形除外。
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尽快出警,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经济犯罪报案人有没有
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报案是公民的权利,所以经济犯罪的报案人是没有的,公民发现有经济犯罪行为时,就可以报案。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在当代的社会一旦发现存在刑事案件,那么可以及时的通过方案的方式来解决,当地的机关将会对此进行一定的审查,然后判断一下是否符合受理案件的条件。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如果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可以直接的报案的。并不一定要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相关内容:到机关报案的,怎么算立案
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其实是可以到机关报案的,然后由机关立案侦查。但怎么算立案呢?可能很多人不清楚,要是机关不予立案的话,肯定也就不会有后面的追究刑事责任了。下面优律师就来告诉大家怎样才算立案。
一、到机关报案的,怎么算立案
机关给你“立案通知书”才算。一般的不构成案件,或轻微民事纠纷或打架,不立案。如果你不服,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立案要走哪些程序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有关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对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提出,请求人民行使立案监督权。
控告人对机关、人民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自诉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起诉。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一般在向机关报案的,此时要机关出具了立案通知书的,才能算是立案了,此后就是进行想要的侦查。现在,大家应该知道到机关报案的,怎么算立案了吧。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来电咨询一下我们优律师的在线律师。
刑事案件必须移交吗?
关于刑事案件必须移交吗?的法律问题,
不一定。案子从移交,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审查起诉。如果立案的案件不符合移送条件,则不会移交。
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派人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刑事案件的整体处理流程是:
1、报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2、初查。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在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
4、侦查工作结束,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5、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由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提起公诉。
6、审判阶段。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决定开庭审判。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需要经历三个阶段,分别是机关的立案侦查阶段,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人民的最终判决阶段,三机关之间的职权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的流程来具体的行使自己的职权,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6条、132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优律师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立案吗?
关于根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立案吗?的法律问题,
一、根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立案吗?
1、刑事案件并不是必须立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刑事案件都是由机关立案侦查吗?
1、刑事案件都并不是由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直接受理和人民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2、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1)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2)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对人民、人民和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和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不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存在差异的,机关、或者是,在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之前,需要结合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满足了当地的立案标准,对于满足立案条件的情形,会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的,也会告知理由。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6条、132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优律师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刑事案件自诉必须到庭吗
如果有代理人原告可以不到庭,如果没有代理人则原告必须到庭。如果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刑事案件必须要坐牢吗
不一定。比如被判处缓刑的,只要缓刑期间符合条件,就不需要坐牢了。依据为《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刑事案件立案后必须要抓人吗?
刑事立案后不是必须抓人。对于一些犯罪事实不充分的不能进行抓捕或拘留。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 该内容由 姚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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