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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赁税费征收的标准是?
2024-05-03 12:37:55 责编:小OO
文档


律师分析:

出租人(转租人)为个人的,以房屋租赁(转租)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计算。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指导租金的,以指导租金为计算基数;租赁(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1、私人(出租人或转租人为个人的)房屋租赁税的计征标准:

私房租赁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4.1%)

月租金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个人所得税0.44%)。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6%)

房屋租赁税额计算方法的说明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执行标准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3号)和《关于私房租赁涉税问题的复函》(宝安区地方税务局2011年1月10日)及宝安区地方税务局的解释,现就房屋租赁税额的计算方法做如下说明:

1、对全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执行标准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09%(其中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

2、个人转租房屋的计税方法与出租房屋的计税方法相同。税务机关在确定税收综合征收率及个人所得税代征率(0.1%与0.44%)时已充分考虑到转租房屋行为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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