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证、警服、警号、警衔等警用标志。按理来说应当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机关人民内务条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证、警服、警号、警衔等警用标志。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县级以上机关负责统一回收警服及警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