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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部门在哪些情形下不会给办理登记
2024-05-19 12:20:39 责编:小OO
文档


我国《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包括未依法取得许可、无合法权利来源证明、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等。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申请才能被许可。

法律分析

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因此,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才会被许可。

拓展延伸

房产登记部门不受理哪些情况下的登记申请?

房产登记部门在以下情况下不受理登记申请:1.未提供完整的房产证明文件,如缺少所有权证、合法建设许可证等;2.房产涉及法律纠纷,如存在产权争议、判决等;3.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如房产交易税、土地使用税等;4.房产存在性要求,如征收、军事用地等;5.房产涉及违法建设,如违章搭建、占用绿地等;6.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信息;7.申请人不符合法定资格要求,如未成年人、外国公民等。在以上情况下,房产登记部门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申请人需解决相应问题后方可重新申请登记。

结语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才会被许可。房产登记部门在未提供完整的房产证明文件、存在法律纠纷、未缴纳相关税费、存在性要求、涉及违法建设、提供虚假资料或不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等情况下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申请人需解决相应问题后方可重新申请登记。请申请人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确保登记申请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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