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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个人债务纠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024-05-19 12:45:46 责编:小OO
文档


个人债务纠纷处理原则及起诉流程:(一)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二)借贷争议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三)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不受保护。起诉流程包括立案、交换证据、开庭审理、判决生效执行。注意事项包括诉讼时效三年、申请执行期限一年(公民)或六个月(法人或组织)。超过期限将不予保护。

法律分析

一、处理个人债务纠纷应遵循的原则

处理个人债务纠纷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

(二)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二、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发出受理通知——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一)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三)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三、处理个人债务纠纷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重视诉讼时效。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诮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执“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6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不再执行。

结语

个人债务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二是对于借贷双方争议无法证明的约定利率,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三是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借贷关系不受保护。个人债务纠纷的起诉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受理通知、交换证据、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宣布和判决生效执行。在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和执行。另外,要重视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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