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以下同)在地方作案被当地抓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当地机关可以将其拘留,移送其所在保卫部门处理。二、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营区作案的,以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地方机关配合;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地方机关为主组织侦查,保卫部门配合。对犯罪分子,由地方和共同研究,通盘考虑,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分别由地方、机关、保卫部门、人民、人民依法处理。 三、地方人员到作案,由保卫部门与地方机关共同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机关、人民、人民依法处理。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上作案,由地方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送交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应依法追诉的,由保卫部门拘留,提请有关部门办理退役手续后,移送有关地方机关、人民、人民处理。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依法应当追诉的,由保卫部门、军事、军事负责查清犯罪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其所在县以上机关、人民、人民处理;属于在服役期间犯下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仍由军事、军事处理。 六、非编职工和随军的军人家属子女在营区作案,由保卫部门协助当地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机关、人民、人民依法处理。七、属于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需到地方居民住地搜查时,应同当地机关联系,由机关依法进行搜查。属于地方机关管辖的案件,需到营区和现役军人住地搜查时,应同保卫部门联系,由保卫部门依法进行搜查。 八、现役军人在地方作案,地方人员到作案,其罪证、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对其中属于抢劫、盗窃、侵吞、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在案件处理终结时,应按有关规定上交国库或归还原主。 九、由军事判处徒刑并开除军籍或公职的犯罪分子,移送地方单位服刑的,服刑期满后,由所在单位依法予以释放安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总政治部关于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1982年11月25日)》
一、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以下同)在地方作案被当地抓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当地机关可以将其拘留,移送其所在保卫部门处理。
二、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营区作案的,以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地方机关配合;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地方机关为主组织侦查,保卫部门配合。对犯罪分子,由地方和共同研究,通盘考虑,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分别由地方、机关、保卫部门、人民、人民依法处理。
三、地方人员到作案,由保卫部门与地方机关共同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机关、人民、人民依法处理。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上作案,由地方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送交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应依法追诉的,由保卫部门拘留,提请有关部门办理退役手续后,移送有关地方机关、人民、人民处理。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依法应当追诉的,由保卫部门、军事、军事负责查清犯罪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其所在县以上机关、人民、人民处理;属于在服役期间犯下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仍由军事、军事处理。
六、非编职工和随军的军人家属子女在营区作案,由保卫部门协助当地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机关、人民、人民依法处理。
七、属于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需到地方居民住地搜查时,应同当地机关联系,由机关依法进行搜查。属于地方机关管辖的案件,需到营区和现役军人住地搜查时,应同保卫部门联系,由保卫部门依法进行搜查。
八、现役军人在地方作案,地方人员到作案,其罪证、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对其中属于抢劫、盗窃、侵吞、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在案件处理终结时,应按有关规定上交国库或归还原主。
九、由军事判处徒刑并开除军籍或公职的犯罪分子,移送地方单位服刑的,服刑期满后,由所在单位依法予以释放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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