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2、使用计算机开具的,须经国税机关批准,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将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