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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预告登记物权的条件
2024-05-19 15:55:58 责编:小OO
文档


一、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

(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

(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

(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或供役地的转让而转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

不动产登记只发生物权确认效力的有:

(1)因继承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3)因判决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二、登记物权包括哪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来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自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知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道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知识产权的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6)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取得预告登记物权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这样,所登记的请求权就得到了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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